2009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兵役登记公告

发布时间:2009-06-04浏览次数:1286

 

2009年度普通高等学校
应届毕业生兵役登记公告
 
    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属地高校毕业生兵役登记工作将6月份全面展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征对象
   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应届普通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不包括往届毕业生及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生。
年龄要求:高职(专科)毕业生为当年年满18至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二、预征流程
   6月10日前:学生向所在学校武装部门或学生管理部门报名。
   6月15日前:按当地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参加身体初检、政治初审。
   6月20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后,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一并交到学校。
   6月30日前:《登记表》和《申请表》经学校确认并加盖公章后,由预征对象本人保存。
   10月31日前:预征对象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并将《登记表》和《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12月31日前:预征对象经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后,收到《应征入伍通知书》。
次年2月后:学校将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款项汇至指定银行账户或贷款银行。
三、优惠政策
   1.由政府补偿相应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2.服义务兵役期间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军队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3.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4.服义务兵役退役后(下同)参加政法院校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5.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6.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7.退役后可以根据需要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福州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三日

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