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文明交通意识 共建平安和谐校园

发布时间:2013-09-25浏览次数:183

 

增强文明交通意识  共建平安和谐校园

                       

100多年来,全世界葬身于车轮下的人数已达4000多万,超过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死亡人数,且每年还在以40万人的速度递增。据不完全统计,我校现有教职员工私家车2300多辆,学生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20000余辆,校园交通秩序管理压力较大,相当部分学生交通法规常识缺乏,安全意识淡薄,师生员工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或强制报废机动车、改装车,非法买卖机动车等交通违法问题比较突出;车辆乱停放,超速行驶,乱鸣喇叭等不文明交通行为时有发生。94日,我处查处一起某学院学生从永泰运来20余辆超标电动车和助力车(无合法来源凭据),准备到校园整修后向学生兜售的事件;915日,泉州某高校两位同学分别驾驶无牌燃油助力车在校内发生相撞事故,造成一死三伤;915日、18日,我处相继查处两起学生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事件。

国庆长假将至,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及时纠正校园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请各单位以此为例,举一反三,结合文明校园迎评工作,切实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安全意识教育,加强本单位责任区范围内的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同时,对本单位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和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清理。

本学期,我处将继续联合属地公安部门开展校园交通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校园车辆停放秩序检查工作,检查结果将其作为各单位文明建设成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选)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