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校门秩序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09-05-14浏览次数:2873

 

 

 

 

师大学校办〔200930

 

 

学校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校门秩序

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校门秩序管理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福建师范大学校门秩序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福建省高等学校校园及周边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福建师范大学校园综合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师生员工包括我校教师(含外籍教师)、研究生和本、专科(高职、成教)学生(含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全体师生员工及其他在我校活动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卫处作为校门秩序管理机构,应大力加强校园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校园内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条进校人员必须佩戴我校校徽或持有我校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及学校颁发的其他证件。未持上述证件者进校时,应到校门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经许可后方可进入。

    第五条外单位借用我校礼堂、田径场、教室等,校内审批单位须事先通知保卫处,由校门执勤人员根据通知予以放行。

    第六条国内新闻记者进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关于严格宣传纪律,规范使用宣传阵地的通知》(师委宣〔2003〕33号)要求到我校党委宣传部开具批条后,方可进校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校采访,必须提前报我校党委宣传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并由党委宣传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分别报请省委宣传部、省外事办(港澳办)、省台办审批,经许可后方可进校采访。

    第七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须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委宣传部、省外事办(港澳办)、省台办同意并告知学校,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自行要求进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须报经我校党委宣传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同意后方可进入。接受师生员工邀请进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到校门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经许可后方可进入。

    第八条根据上述第三至七条规定进校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者,师生员工应积极向保卫处报告,保卫处可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责令其离校。

    第九条早8时至晚8时为对外接待和会客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在规定时间外接待和会客的,经保卫处和校有关方面联系同意后,可准予接待和会客。

    第十条按照以下规定加强校门管理:

    (一)仓山校区。

1.关闭艺术地区边门。

2.后勤服务集团运输边门只作为43路公交车和闽运大巴车辆进入校园专用通道,禁止行人及其他车辆通行。

3.原体育系边门在上下班高峰期开放大门(7:30—8:30,12:00-12:30,13:45—14:30,17:00—17:30),其余时间只开放小门供行人通行。

4.关闭校医院大门,开放小门供行人通行。如遇病员车辆等特殊情况,可临时开放大门通行。

5.盈峰信息技术学院边门由盈峰信息技术学院负责管理。

    (二)旗山校区。

1.东大门18:30—22:30实行单门通行,22:30—次日6:00关闭。

2.南大门、北大门19:00—次日6:00关闭电动门,只开放人行通道。

3.西大门、小东门21:30—次日6:00关闭。19:00—22:30,所有车辆均从东大门进出校园。

    第十一条携带物品进出校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带公物出校门,需持盖有单位公章的证明,并经执勤人员查验。

    (二)携带私人贵重物品出校门,须持本人证件到校门值班室登记,并经执勤人员查验。

    (三)校外人员进校时,须登记注明携带的贵重物品;驾驶机动车、骑电动自行车的,须注明车牌名、车型和车牌号。出校时,须经执勤人员查验后方可出校门。

    第十二条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通行证制度。校内各单位的机动车辆和师生员工的私人机动车辆必须到保卫处办理“校园车辆通行证”。进出校门时自觉接受执勤人员检查。校外车辆进入校园时,需出示有关证件并说明进校事由,经执勤人员同意后以机动车行驶证或驾驶证等有效证件换取校内通行证方能进入校园,出门时换回原证件。出租车(除紧急状态外)不得进入校内。对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及重大校务活动的车辆不受本规定约束。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一律下车牵行。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等进入旗山校区校园时,由执勤人员发放临时通行卡。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校门执勤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和劝阻;不听劝阻,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扰乱校门管理秩序,辱骂、殴打执勤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校门执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校门管理制度;执勤时要照章管理,态度和蔼,文明礼貌待人。执勤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刁难群众,侵犯群众利益,或以粗暴方式对待群众,要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仓山校区、旗山校区,福清校区、南安校区及其他办学点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主题词:行政工作  校门  管理  规定  通知

  送:校领导。

福建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93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