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平安校园”等级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11-12浏览次数:263

  

闽教安〔201424

  

  

 关于深入开展“平安校园”等级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综治办、教育工委、教育局、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综治办、公安局、社会事业局,省(部)属高校、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推进“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巩固提升创建成果,不断夯实创建基础,构建和谐育人环境,根据省委《关于深化“平安福建”建设工作的意见》(闽委发201312号)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工作实际,省综治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深入开展“平安校园”等级创建活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平安校园”等级创建活动,全省学校“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更加健全,综治安全岗位职责实现全员化;学校法制教育和公共安全教育课程体系全面实施,师生安全素养和应对突发安全事故(件)的能力明显增强;学校综治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机构建设、人员配备不断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防控体系更加完善,安防设施实现全覆盖和“人机互动”;综治安全隐患及矛盾纠纷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和管理信息化;校园安全文化建设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特色凸显;校地联动维稳机制全面建立,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渗透破坏和非法聚集活动有效防范;校园周边治安状况明显改善涉校涉生暴力事件有效遏制,治安刑事案件发案率明显下降;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有效杜绝。至2017年底,95%以上的学校达到“平安校园”等级标准。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维护校园政治稳定。根据影响校园稳定的各种因素,制定具体防范措施,严防敌对势力在校园内进行渗透破坏活动;要把反暴恐工作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结合校园实际落实防控措施,防止发生现实危害;加强情报信息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辅导员、班主任、心理健康指导教师、网络管理员和学生宿舍管理员的作用,及时了解掌握各种矛盾纠纷预警性信息,增强工作预见性;强化网络管理与监控,做好涉校舆情信息分析与研判,对可能造成不稳定的危害舆论,及时跟进和化解;加强对意识形态阵地的领导,严格对哲学社会科学论坛、讲座、研讨会以及出版物的管理严防在上述领域、校园网或校内公共上网场所发布、散播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言论,有效防止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不良内容的传播。

(二)着力强化校园治安防控。认真贯彻落实省公安厅、综治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防控网建设的意见》(闽公综[2013]9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通知》(闽教安[2013]26号)等文件要求,加强校园安保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专(兼)职安保人员抓好校园警务室和周边报警点、治安岗建设,全力打造校园安全防线积极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29315-2012)达标工作,加强重点要害部位视频监控、消控、报警等技防设施规范化建设,强化“一键式”报警、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的管理与应用,积极推动校园技防系统与公安、教育部门视频监控系统联网工作,确保技防设施作用发挥最大化。

(三)着力整治校园周边环境。深化“护校安园”行动,坚持每年开展2次以上校园周边治安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加强校园周边治安巡逻,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校园周边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的管控;以“特定区域”环境整治为重点,加强对学校周边违章搭建、乱设摊点和跨门营业等突出问题的治理;强化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规范设置校门口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落实学生上放学高峰时段警校共同护学机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推进校车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坚决查处非法运营车辆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和校车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着力深化安全法制教育。将安全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每学年安全教育课程不少于12课时进一步落实兼职法制(综治)副校长、辅导员制度,每学期至少2次到学校开展安全法制教育活动;加强警校共建工作,强化学生法纪教育,预防学生违法犯罪强化学校、家庭和相关部门共同控制暴力文化传播的合力,形成良好的校园氛围;重视学生心理调节和生命教育,减少学生因心理问题出现自杀、出走等事件;针对学校实际、学生特点和治安形势,认真落实应急疏散演练制度,不断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丰富校园安全文化内涵,让校园平安和谐发展成为全体师生的共同价值追求。

(五)着力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消防、卫生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突发事故(件)处置工作预案;严格落实校级领导带班、安保部门以及学生部门干部值班制度,稳妥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建立课间教师巡视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纠纷、违纪问题;严格门禁管理,落实人员、车辆进出查询、登记制度,严防社会闲散人员和不法分子混入校园制造事端;强化学生宿舍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中小学生宿舍“封闭式”管理和24小时值守、巡查制度;严格校纪校规管理,及时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干预,加大防范控制力度,努力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加强对教职工、聘用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的资格审查,严把人员入口关,对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教师岗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其他工作人员要及时调离或辞退,防范和避免内部人员发生侵害学生的事件。

三、创建办法

(一)等级确定。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平安校园”等级创建考评验收标准》(见附件1)和《福建省中小学校“平安校园”等级创建考评验收标准》(见附件2)的考评结果,对应确定“5A”到“3A”平安校园等级。考评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5A级平安校园”,得分80分(含80分)至89分的为“4A级平安校园”,得分70分(含70分)至79分的为“3A级平安校园”。

(二)考评组织。“平安校园”等级考评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考核、谁命名”的原则进行。省属高校(独立学院)由省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及周边综治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市属学校(含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高校,普通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由其所在设区市和县(市、区)学校及周边综治领导小组按隶属关系组织实施。等级考评采取学校创建、申报,学校及周边综治领导小组负责考评、认定的方式进行。各级学校及周边综治领导小组每年按一定比例对所属学校进行考评,等级认定由发文单位负责公布、授牌。省里将不定期抽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考评验收工作从2015年开始,每年组织一次,为期三年。

(三)动态管理。各级学校及周边领导小组可根据有无下列情形给予等级调整:一是因学校管理不善、工作滑坡、组织不力等因校方责任原因导致师生非正常死亡的,发生校园暴力伤害的,根据案(事)件严重程度,撤销或相应降低平安校园等级;二是在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与校园综治安全稳定相关的专项检查中,有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被上级通报批评的,撤销或相应降低平安校园等级;三是学校着眼自身特点,形成较有影响力的平安创建品牌,被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及中央有关部门通报表彰,在全国、全省会议推广的,相应提高平安校园等级。以上等级的调整,由负责考评的单位在公布当年被考评学校等级时予以一并发文公布。

(四)奖惩规定。“平安校园”等级创建成效与学校和校级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直接挂钩,列入年度综治安全考评内容,作为文明单位、党建先进、综治安全先进和教育督导评估、达标示范、创优争先等各项荣誉的前置条件。对取得“5A级平安校园”称号的学校,要予以表扬奖励,并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及评优评先等指标。对学校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暴力恐怖事件的;校园治安秩序混乱,发生杀人、抢劫、强奸、纵火、爆炸和系列入室盗窃等重特大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集体罢课、罢教、罢工、罢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集体越级上访的;发生师生集体中毒、校舍倒塌、火灾、重大传染病、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出现非法结社及邪教、非法宗教组织或有害气功组织的;师生对校园安全满意率低于80%;综治安全目标管理责任考评不合格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被“一票否决”或“黄牌警告”的,不得申报“平安校园”等级考评,已经评上的要取消称号并摘牌。被取消称号并摘牌的学校二年内不能参加各类先进荣誉的评选,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在学校治安面貌改变之前不得晋升职务和评先受奖。对三年后仍然达不到“平安校园”等级标准的,要控制招生规模、减少招生计划,不得参评任何综合性、示范性荣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平安校园”等级创建,是我省多年来平安建设工作的延续,各级各学校既要克服厌烦情绪,又要注重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出台新举措。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平安校园”等级创建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创建机构和具体责任人,形成党政领导负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协同抓的工作格局。要强化责任落实,建立校园周边综合治理部门联席会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影响学校开展平安创建的单位和部门实行责任追究。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学校要通过各种载体和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平安校园”等级创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提高师生员工参与创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上下齐抓共创“平安校园”的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平安校园”创建对外宣传力度,做到报刊有文字、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网上有阵地,不断提升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对“平安校园”等级创建的知晓率和支持度。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地要把“平安校园”等级创建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各级学校及周边综治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平安校园”等级创建工作的跟踪督查和服务指导,特别要对学校门口及周边治安、交通秩序混乱,存在重大治安问题和安全隐患,影响“平安校园”等级创建的,实行重点督查,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四)搞好材料报送。学校自评结束后,填报《福建省“平安校园”等级创建申报表》、《“平安校园”等级创建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和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本级“平安校园”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市县区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科、股、办)。

各设区市(平潭区)教育局和省属学校要在1110日前将“平安校园”等级创建实施方案报省“平安校园”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处)。创建期间的每年210日前报送“平安校园”等级创建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

 

联系人:周而明黄木林邮 箱:qingfeng387@163.com

电话:0591-8709133087091449,87824522(传真)

 

附件:1.福建省高等学校“平安校园”等级创建考评验收标准

2.福建省中小学“平安校园”等级创建考评验收标准

3.福建省“平安校园”等级创建申报表

4.福建省“平安校园”等级创建情况统计表

 

 

福建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公安厅

         2014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