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院2016年“安全教育周”活动情况总结

发布时间:2016-04-20浏览次数:356

    

    今年3月28日-4月1日是第9个“福建省学校安全教育周”。我院结合实际,针对校园安全事故的规律和特点,以提升安全素养,共建平安校园“为主题,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周活动,主要通过年级晚点、班会课等形式开展安全教育,通过修订《教育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禁止使用高功率电器的通告》、严查高功率电器等途径,梳理集体安全教育的准则,树立个人安全意识,进一步保障良好、安全的居住环境;同时,我们院通过晚点途径,向广大学生宣传最近比较肆虐的“校园贷款”安全危害,让大家认清校园贷款形式,揭露其隐蔽式危害性的特点,让广大学生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避免陷入校园贷款的泥淖。

一、2016年3月28日学生宿舍高功率电器突击检查效果。

    在我们雷书记亲自指导下,不同年级之间辅导员相互严查高功率电器,杜绝宿舍安全隐患。



二、教育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禁止使用高功率电器的通告

    学生公寓属于公共住宿场所,涉及公共安全利益。最近福建省连续发生的几起火灾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如何防范于未然成了当务之急。近期发现部分宿舍违规使用热得快、电热杯等高功率电器,,这些高功率电器为宿舍公共安全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为了保证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补充规定》,学院强烈要求同学们自查自检,互相监督,把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牢记在心,自觉收起违规电器。

治保部对高功率电器坚持不定期检查,一经发现,当场没收,并给与适当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和《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真诚希望同学们把安全意识放在第一位,不要为了图眼前的方便,而置安全于不顾。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停止使用违规电器,共建属于大家的和谐、安全的环境。


教育学院学生委员会治保部

2016年3月

附件:1.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师大办[2007]15号)

2.《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补充规定》(师大办〔2014〕8号)


附件1《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师大办[2007]15号)

    第十二条住宿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住宿学生不得私改用电线路或私拉电线,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电路异常,必须立即关上总闸,并报后勤集团宿舍管理人员,不得自行拆卸、修理;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棒、电热褥、电取暖器等高功率电器,以及其它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不宜在集体宿舍内使用的电器;不得在宿舍内煮饭、烧菜等;不得在宿舍内使用液化气;不得在宿舍内使用明火;不得破坏或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住宿学生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措施。宿舍楼管理人员对于学生宿舍存在的违规用电或使用明火等违反消防安全的现象有权要求进行整改。


附件2《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补充规定》(师大办〔2014〕8号)

    为加强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经研究,就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严禁使用和存放烹煮电器,如电磁炉、电饭煲、电炒锅等。

第二条严禁使用和存放具有潜在火灾隐患的电器,如:电热棒,电热杯,电暖器,电熨斗等。

第三条严禁使用和存放功率大于1200W的大功率电器。

第四条严禁使用“三无”电器产品和国家明确淘汰的万用插座。

第五条严禁使用和存放明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其它电器。

第六条限制宿舍内随手泡使用数量,每间限用一个,且使用过程中人必须在场。

第七条严禁使用明火,乱扔烟蒂,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用纸或其它易燃物品做灯罩。

第八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学生宿舍,不得在阳台、楼梯间、弱电间堆放纸箱、饮料瓶等易燃杂物。

第九条严禁在宿舍楼道内和消防疏散通道口停放自行车或堆放杂物,确保消防疏散通道畅通。

第十条严禁在非火情情状况下擅自动用、挪用消防设备和器材,严禁破坏消防基础设施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第十一条养成良好的安全用电习惯,使用发热电器时应保证电器与可燃物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人离开宿舍时,应及时检查电器是否处于断电状态。


三、“校园贷款”防骗PPT



四、教育学院安全简报——校园贷款2016.03



    我院开展学院“安全教育周”活动,取得良好成果,同学们都积极参与学习安全知识,通过此次活动同学们对安全教育有了全新的认识和有了抵制“校园贷款”的意识。能够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做到遵守校纪校规,不违规使用高功率电器,并把安全意识传给更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