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印发《关于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待遇的规定(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19浏览次数:1333

                   

                    闽师保〔20083

 

 

       福建师范大学印发《关于大学生应征入伍

         优抚待遇的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待遇的规定(修订)》已经今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待遇的规定(修订)

 

为了鼓励广大青年学生踊跃参军、报效祖国,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做好征集2008年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参动〔200813号)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试点工作的通知》(〔2002〕司联字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我校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待遇规定如下:

一、服役前

(一)入伍学生应尽可能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如确实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向所在学院提出免试的申请,由学院根据该生平时学习情况评定成绩。

(二)入伍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三)当年已缴交学费和住宿费的入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向学校申请办理退还手续或由学校代为管理。

(四)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入伍学生,符合发展条件的,应及时发展其入党。

(五)毕业班入伍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因实习期未满没有取得毕业证书的,可将入伍视为实习

二、服役期间

(一)服役学生的父母享受军属有关待遇,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二)服役学生的服役年限计入其毕业后的工龄。

(三)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按立功受奖等级增发当年度优待金。荣立三等功的,增发当年度优待金的3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当年度优待金的60%;荣立一等功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当年度优待金的100%

(四)有条件的服役学生可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三、退役后

(一)学生退役后一年内必须复学。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的,必须回校办理有关手续,否则视为自动退学。

(二)入伍前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但未兑现奖励的,复学后可相应提高一个等级(一等奖学金除外)。复学后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复学后所在专业入伍前的收费标准,以实际在读年限收取。学费减免有关事宜按《福建师范大学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执行。

1荣立三等功的,可减免复学后当学年学费的50%;荣立三等功2次、二等功1次、一等功1次或被授予与上述立功行为同等级别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可免交全部学费。

2.被团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或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减免复学后当学年学费的40%

3同一个学生不重复减免,以减免金额最高者为限。

4家庭经济困难的复学学生在申请学费减免时给予优先考虑。

(三)服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服役满两年的退役学生,各学院应根据本人意愿安排适当的学生干部岗位给予锻炼和培养。

(四)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本科生可申请转至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专科生毕业后可免试进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阶段学习。

(五)退役学生毕业时必须修完本专业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计算机文化基础和计算机应用基础2门课程可以免修,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修满4个学分即可毕业。入伍前系毕业班的退役学生复学后的毕业资格审查按原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六)服役期间表现突出、立功受奖,退役复学后符合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条件的,予以优先推荐。服役期间表现优秀、退役复学后仍表现优秀的,毕业时可在选调生、输送补充军队干部队伍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

(七)服役期间毕业的学生退役后,可由各地人事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安排工作,并直接办理转正定级手续;退役复学的学生毕业后,可由各地人事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安排工作,并直接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毕业后自谋职业的学生,学校将通过入伍所在地的人民武装部门协调当地政府的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城镇居民户退伍兵的同等待遇领取就业补助金。

(八)立功受奖者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办法》给予对应加分:获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的荣誉称号者,按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加分并颁发校长嘉奖令;获军级单位表彰的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1次、三等功2次者,按获得省级荣誉称号加分;获师、团级单位表彰的荣誉称号、被评为2次“优秀士兵”或荣立三等功1次者,按获得市、校级荣誉称号加分;被评为1次“优秀士兵”的,按获得学院级荣誉称号加分。

(九)根据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退役士兵参加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享有笔试成绩加分待遇,加分不受笔试满分限制。具体标准如下: 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加3分,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加2分,被评为“优秀士兵”的退役士兵加1分,伤残士兵另加3分,对长期在边防、高原、海岛等艰苦地区以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退役士兵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再加3分;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国家统招)的士兵,退役后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再加5分。以上各项加分可以累计,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四、福清分校、协和学院、闽南科技学院、人民武装学院、盈峰信息技术学院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武装部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主题词学生  入伍  优抚  修订  通知

抄送:省征兵办、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市征兵办。

校领导。    

福建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11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