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施行《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福建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17浏览次数:1021

闽师保〔20143

  

关于认真施行《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福建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

  

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认真施行〈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福建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闽教安〔2014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全面提升火灾高危和消防重点单位的人防、物防、技防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火灾高危和消防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单位和场所。主要包括单层建筑面积10000 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客房数量在 300 以上的宾馆、饭店;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提供餐饮、健身、娱乐、休闲等配套服务的宾馆、饭店;看台数量在25000个以上的体育场,座位数量在8000个以上的体育馆,座位数量在5000个以上的公共会堂;住宿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不含午托),住宿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小学学校;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包括营业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不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固定座位数3000个以上的公共体育场所;固定座位数2000个以上公共会堂;幼儿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幼儿住宿床位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不含午托);学生数20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学生住宿床位100张以上的小学学校,学生住宿床位200张以上的其他学校(床位按每床1人计算);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图书馆、展览馆;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设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

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条件和日常管理措施。火灾高危和消防重点单位应当设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的单位消防工作领导机构,配备专(兼)职岗位人员,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每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要严格落实消防日常管理措施,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开展夜间防火巡查,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内部防火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全员疏散演练,并及时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如实记录,存档备查;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每间集体宿舍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内疏散走道及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标志间距不应大于3米,拐角处间距不应大于1.5米,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门要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电梯要保持畅通无阻。

三、深入开展宣传摸排和火患清剿。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切实提高火灾高危和消防重点单位全体教职员工对消防安全管理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积极发动全体教职员工共同推动《规定》落到实处,夯实校园防火工作基础,促进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水平的提升;要切实摸清辖区火灾高危和消防重点单位的底数,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及工作档案,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和火灾风险评估,不断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四个能力”建设;要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明确重点岗位、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和措施,完善消防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问责机制,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考评,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和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认真自查,及时上报。请各单位认真对照《标准》和《规定》开展自查,对符合界定范围的单位应认真填写《福建师范大学火灾高危和消防重点单位情况统计表》,统计表以书面和电子稿的形式报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2014331日前交保卫处消防科

联系人:曾彦扬电话:22867202

传真:22867303电子邮箱:yyzeng@fjnu.edu.cn

 附件:1.《福建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福建师范大学火灾高危和消防重点单位情况统计表》

 

 

 

福建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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