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12-04浏览次数:10



关于修订印发《福建师范大学校园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修订后的《福建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231127


福建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乘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来校开展公务活动的校外单位及其他入校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原则,保障道路交通规范、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学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保卫处(武装部)职责

1.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秩序维护,开展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对校园交通违规行为进行取证,并报送文明办。

3.负责校园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维护。

4.负责校园车辆登记管理。

5.负责校内重大活动的道路交通管制。

6.配合公安交管部门调查处理校园交通事故。

7.负责其他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事项。

(二)宣传部(文明办)职责

1.负责营造绿色、文明、安全的校园交通氛围。

2.通报师生员工校园交通违规行为。

3.将师生员工校园交通违规行为纳入文明单位考评。

(三)教师工作部(处)职责

负责教职工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四)学生工作部(处)职责

1.负责学生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将校园交通违规行为纳入学生素质综合测评。

(五)后勤管理处职责

1.负责所属员工的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公务车辆、校车、第三方服务车辆、校内通勤车的安全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文明出行。

3.负责校园道路路面维护和维修。

(六)基建处职责

1.负责校内施工单位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校内施工车辆的安全管理。

(七)各单位职责

1.认真执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师生员工的交通法规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按学校相关规定对本单位师生员工校园交通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2.组织集体外出活动时,应安排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使用外单位车辆时,须签订相关交通安全责任协议。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五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

第六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损坏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

第七条  占道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须报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备案,施工过程中须设立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施工结束后须立即做好道路恢复工作。

第八条  不得在道路上悬挂、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宣传物品,不得在路面上涂画交通标识以外的任何标记。

第九条  道路两侧的树木、灯杆、线路或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情况,学校有关单位须立即排除。

第十条  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原则。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安排或校园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保卫处可实行道路临时交通管制、更改道路交通方案,所有单位、车辆、人员须积极配合。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出入校园须减速慢行,服从门岗执勤人员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教职员工及驻校单位人员车辆出入校园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学生原则上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备案,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批后报保卫处审批登记备案。登记备案车辆凭车牌识别出入校园。

(二)来访人员车辆入校须提前预约、审批,其他人员车辆不得入校。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农用车、教练车、无牌车辆严禁入校,出租车、共享车、网约车等服务类车辆(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入校。

(三)超重车辆(8吨及以上)不得入校。确有需要须事先报保卫处审批,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辆入校须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用于教学、科研、实验的危化品采购、运输按照学校危化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夜间2300至次日凌晨600禁止外来车辆入校。

(五)严禁无牌、无证、未经审验车辆和非法营运车辆、非法改装车辆在校园内行驶。严禁无驾驶证人员在校园道路上驾驶或练习机动车辆。

(六)机动车出入校园收费管理详见《福建师范大学车辆进出与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七)所有车辆载物出入校门须接受门岗执勤人员查验。车辆载物出校须凭单位开具的物品出门证明或物品所有人有效证明。

(八)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在本规定范围内。

第十三条  驶入校园内的机动车,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交通标示指示沿路靠右行驶,严禁逆向行驶,主动避让行人、非机动车。

(二)禁止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遮挡号牌等,校园内禁止鸣笛。

(三)驾驶时不得有使用手机、向车外抛掷物品等不安全行为。

(四)机动车内人员下车开门时注意避让过往行人和其他车辆。

(五)机动车严禁超载、超速、超限,校园主干道限速30公里/小时;教学区、宿舍区、交通道口,食堂、广场等人群聚集场所周边道路,交通事故易发路段,限速15公里/小时。

(六)所有车辆应在指定停车区域停放。不得在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安全疏散通道,不得阻碍交通。

(七)遇有交通执勤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执勤人员的指挥通行或停放车辆。

第十四条  校内单位举办大型活动,需要2部大巴车或5辆及以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须提前3个工作日(重大活动提前15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服从指挥,按规定行驶、停放,不得阻碍交通。

第十五条  禁止伪造、冒用车辆入校凭证,申办入校凭证时禁止伪造身份、弄虚作假。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出入校门,须服从门岗执勤人员管理,不得冲岗、逆行。不符合交通安全法规的非机动车禁止入校。

第十七条  校园内电动自行车管理依据《福建师范大学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非机动车,须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不得改装、加装电力装置。骑行人员须遵守交通管理规定,文明行驶、有序停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交通标示指示沿路靠右行驶,不得逆行,谨慎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二)非机动车校园内限速15公里/小时,不得超速。骑行人员转弯时要提前减速,观察周边情况安全后通过。

(三)不得有横穿猛转、双手离把、手中持物(手机、雨伞等)骑车、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及其他危险行为。

(四)非机动车须有序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区域,不得随意停放、占道、阻碍交通,严禁堵塞消防车道或建筑物的门厅、楼道、消防通道等。未设停放点的区域,非机动车停放不得阻挡盲道和影响行人通行

(五)遇有交通执勤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执勤人员的指挥通行或停放车辆。

第五章  行人管理

第十九条  进入校园的人员,应主动出示入校凭证,并自觉接受门岗执勤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行人在校内应走人行通道,无专设人行通道的路段,应靠道路右边行走,并注意过往车辆,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随意穿行。

第二十一条  道路上不得使用轮滑、滑板、平衡车、未经许可的代步工具,不得有打球、踢球、玩闹及其他影响交通的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校园内行走,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带领或看管。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不得移动车辆位置)。

第二十四条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自行协商解决,及时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且协商无果的,可由保卫处协调处理,协调不成时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应立即救助伤员,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和联系急救中心,同时报告保卫处。保卫人员要及时协助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事故。因抢救伤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或拍照取证备查。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对违规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制止,车辆给予粘贴交通违规告知书、锁车、强制牵引,因牵引车辆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车辆所有人承担;对经多次教育、警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或者违规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校园交通实行信用记分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实施校园车辆登记报备和交通信用记分管理的通知》(师大保〔202115号)要求,年度内记分达12分的车辆,涉及本校师生员工的,其车辆取消校内通行资格一年;涉及校外人员的,其车辆永久取消入校资格。

第二十八条  损坏校园道路、停车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的,须赔偿相应损失或恢复原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涉及违法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不服从执勤人员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须赔偿相应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涉及违法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执勤人员应热情服务、按章办事、文明值守,如有违规违纪行为,依规依纪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建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福建师范大学仓山校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福建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311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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