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3-25浏览次数:10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文物建筑消防安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25年3月24日



福建师范大学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文物建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建筑,是指被列为福建省文物保护单位的华南女子文理学院旧址和福州市仓山区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陶淑女子中学旧址,以及后续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公布或登记为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校内建筑等。

第三条学校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按照职能部门依法监督管理、使用单位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负有依法保护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学校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能部门、使用单位和使用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

(一)保卫处负责学校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积极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文物建筑的用房调配管理工作,协同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监督使用单位落实文物建筑保护工作,做好学校尚未明确具体使用单位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保障文物建筑消防供水、供电及相关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文物建筑物业服务区域内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四)基建处负责文物建筑相关消防工程整体性改造工作。

(五)财务处负责保障文物建筑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的投入。

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文物建筑的使用单位作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及时报告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正常运行、完好有效,保证消防用水充足;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道路畅通无阻;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工作,及时排除并整改火灾隐患;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

(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六)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现场工作人员应当负责组织在场人员进行疏散;

(七)建立完善的消防档案;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文物建筑使用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确保单位消防安全符合相关规定,全面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其他各项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组织保障;

(四)明确本单位内部各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本单位内部消防安全制度;

(五)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工作,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文物建筑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每日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二)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学期至少组织实施一次演练;

(三)组织实施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四)每月至少对本单位消防设施、装备或者器材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完成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文物建筑使用单位的师生员工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认真学习并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积极参加消防知识培训,熟练掌握防火、灭火常识;

(三)主动参与消防安全管理,爱护并维护消防设施、装备或者器材;

(四)及时报告发现的火灾隐患;

(五)发现火情时,及时报警,并立即组织扑救和引导人员疏散;

(六)向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本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承担文物建筑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物业服务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消防档案;

(二)定期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

(三)开展防火检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若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四)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行为以及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七)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一条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切实做好火灾预防工作,实施科学有效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对于文物建筑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应当组织文物、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领域专家共同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使用单位师生员工应当熟悉岗位火灾的危险性,掌握预防火灾的措施、扑救火灾的方法以及逃生技能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会准确报火警,会有效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应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张贴消防安全宣传图标。

第十三条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学期至少应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本单位师生员工的防火意识、消防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等情况;

(四)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五)消防水源是否能够满足使用需求;

(六)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

(七)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线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八)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防火标志和火灾警示说明。严禁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的行为。

第十五条文物建筑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除用于展示、照明、生活、办公、教学等活动必需的用电设备和监测报警设备外,禁止设置其他电气设备,电气设备应当选用合格产品,用电结束后应当及时切断电源;

(二)严禁架空敷设电气线路;

(三)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操作;

(四)配电线路设置与电气设备相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五)配电箱、开关、插座、照明灯具和电气取暖设备安装、放置在不燃材料上,若靠近可燃物时,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六)夜景照明、亮化、装饰等工程使用的灯具禁止直接安装在文物建筑上,在文物建筑外安装灯具时,应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六条严禁在文物建筑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在安全区域内集中停放,并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集中充电装置进行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充电。

第十七条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以及文物建筑的毗邻区域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摊位、限高和限宽设施。

第十八条文物建筑实施文物建筑物日常维修、重大修缮、恢复性重建时,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文物建筑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共同制定消防安全保护措施,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职责,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施工单位应确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四)建立健全施工用电用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禁止擅自敷设、搭接电气线路或者安装、使用电气设施;

(五)在文物建筑内使用电焊、气焊及明火作业时,应按照学校明火作业管理规范进行审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作业规程、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不得损坏消防设施;

(六)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应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不得在施工作业现场分装、调料;

(七)禁止在文物建筑重点保护区内搭建临时施工建筑,施工单位的办公、生活区应设置在安全地带;

(八)及时清理废料、垃圾,保证消防疏散通道畅通;

(九)在施工现场明显处设置消防器材和临时消防给水设施,施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具备报警、处置初起火灾的能力;

(十)法律、法规中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经批准在文物建筑拍摄电影、电视的,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对拍摄时间、布景材料、用火用电方案、消防安全防护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拍摄活动,并将拍摄有关事宜书面告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三)指定专人负责拍摄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服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四)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布景;

(五)指定专人看护电气设施,照明灯具应当避开易燃、可燃物品,易爆灯具应配有防爆、防碎装置,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六)配备必要消防设施、器材;

(七)道具、布景和其他拍摄器材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八)法律、法规中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保卫处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采取现场督查、挂牌督办、通报曝光、约谈问效等方式,对文物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实施严格督查,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到实处,火灾隐患整改到位,消防安全措施切实有效。

第二十一条保卫处将违规用火用电、安防消防设备设施失效、消防水源不足、电气线路设备故障、易燃可燃物存放和安全管理松懈等作为监督检查重点,排查安全漏洞、风险隐患和管理问题,提升文物建筑使用单位火灾防控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以及学校现行管理制度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