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县市电动车禁入城区,未成年人骑车不得载人

发布时间:2015-09-25浏览次数:483

记者923日获悉,福州市政府日前对《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作了修改,规定在各县(市)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五城区通行,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不得载人。修订的《办法》要求驾驶电动自行车应悬挂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同时,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允许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椅。

电动自行车不得改装、拼装,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改变车辆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办法》相应增加了处罚内容。禁止电动自行车从事非法营运,违规者罚款1000元。

《办法》还对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管理内容作了调整,明确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铅酸蓄电池经营者、使用铅酸蓄电池产品的电动车经营者应当提供废旧铅酸蓄电池更换和回收服务,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转移、处置或者利用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