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2-04浏览次数:10


关于修订《福建师范大学校园电动自行车

管理办法(试行)》个别条款的通知


各单位:

2023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福建师范大学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闽师保〔20232号)个别条款予以修订,其中第七条修订为:“电动自行车须登记备案、张贴通行码。保卫处根据电动自行车总量控制情况进行阶段性审批赋码,学生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赋码。”第八条修订为:“学校教职员工在‘平安福师大’微信公众号上申报,上传本人名下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原件照片、电动自行车整车照片(含车牌),并在规定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原件、行驶证原件和电动自行车到指定地点办理通行码。”

以上修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福建师范大学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


附件:福建师范大学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231127

                                                                          

附件


福建师范大学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动自行车,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平衡车等电力驱动的非机动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园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日常管理工作由保卫处牵头,党政办公室、宣传部(文明办)、教师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后勤管理处、校团委及各学院协同配合,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  各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加强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

()开展废旧无主电动自行车、无校园通行码、假通行码、通行码有效期满的电动自行车的清理工作;

()加强巡查和专项检查,发现充电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置;

()其他有关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师生员工的电动自行车须在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未办理牌照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入校或在校内行驶。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须登记备案、张贴通行码。保卫处根据电动自行车总量控制情况进行阶段性审批赋码,学生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赋码。

第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平安福师大微信公众号上申报,上传本人名下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原件照片、电动自行车整车照片(含车牌);并在规定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原件、行驶证原件和电动自行车到指定地点办理通行码。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应保持号牌和通行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禁止使用挪用、套用、伪造、变造的号牌和通行码。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通行码有效期至车主离职或毕业(结业、肄业),通行码失效后,车主须将电动自行车带离校园。

第十一条  鼓励车主为电动自行车投保意外伤害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

第四章  行驶及停放管理

第十二条  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不得闯关,不得超速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

第十三条  经过校门、人行横道、弯道、路口、陡坡路段和减速带应减速慢行;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第十四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佩戴头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靠车行道右侧行驶,谨慎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

第十六条  长期未使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将车辆处理出校,不得在校园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或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保卫处有权进行处置。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经公示后由学校统一进行清理。

第十七条  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

(二)饮酒、醉酒驾驶;

(三)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

(四)在建筑物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严管路段、人行斑马线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五)电动自行车进电梯;进入楼内充电、将电瓶带入室内充电、私拉乱接电线或“飞线”充电。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保卫处对校园电动自行车违规情况进行记分,记分情况由文明办进行通报并纳入学校文明单位考评,各单位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学生记分情况纳入综合素质测评。

第十九条实行累积记分制度,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11日至1231),一个周期满分为12分,下一个周期清零重计。驾驶人在记分周期内交通违规记分达12分及以上的,其电动自行车取消校内通行资格一年。

第二十条  下列违规行为之一,1次记3分:

)擅自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如加装遮阳设备等);

)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如手机、雨伞等)驾驶的;  

)违反禁令标志、标线通行;           

驾驶时无佩戴头盔

)超速行驶的

)违反规定载人

)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违规停放影响交通的。

第二十一条  下列违规行为之一,1次记6分:

(一)驾驶无校园通行码电动自行车的;

)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或强行闯关的;

违反交通标志标线逆行

)堵塞消防车道或消防疏散通道的。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违规行为之一,1次记12分:

(一)驾驶无证照电动自行车的;

(二)使用伪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通行码的;

(三)饮酒、醉酒驾驶的;

(四)进入楼内充电、将电瓶带入室内充电、私拉乱接电线或“飞线”充电的。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视情节轻重记6—12分。

第二十四条  违规情节轻微的,对驾驶人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告和行为制止。

第二十五条  堵塞消防通道、交通要道除按本办法规定记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锁车、移车或暂扣车辆。

第二十六条  超标、改装和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学校协助交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师生违规行为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学校协助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规行为涉及违反《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修订)》的,同时按相应条款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