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食品安全与 营养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30浏览次数:587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19429


福建师范大学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理范围内的食品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通过自主经营、引入社会力量承包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为师生员工提供食品服务的食堂、档口、店铺等。

第三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严格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学校办公室、宣传部、教师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校工会、校团委、学生会、校医院、资产经营公司、协和学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处置,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资产经营公司在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加强管辖范围内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依规查处食品安全违规行为;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报告或通报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依法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建立并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以适当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保障师生各项权利;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建议。

第六条  校医院在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及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积极救治或联络配合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第七条  宣传部、教师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及各学院根据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和营养健康标准,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协同开展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  校工会、校团委、学生会积极参与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履行民主监督职责,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同做好宣传教育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三章  食品经营活动管理


第十条  学校通过自主经营、引入社会力量承包经营、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提高餐饮服务水平。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坚持公益性原则。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资产经营公司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学校餐饮,应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应与承包方或受委托经营方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应承担管理责任,督促承包方或受委托经营方落实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 营养健康责任。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学校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自主经营食堂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的全过程监督。

第十五条  后勤服务集团定期开展学校餐饮用水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因大型活动须从校外单位集体订餐的,应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应签订供餐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章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校医院立即开展事故原因调查。

(二)校医院积极救治或联络配合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开展事故有关因素流行病学调查。

(三)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和相关学院应积极协助救治,联系学生或家长,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类似案例排查。

(四)事故原因指向校内食品经营单位的,由管理单位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封存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配合现场调查处理;按规定需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组织报告。

(五)事故原因指向校外食品经营单位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组织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六)宣传部、校团委和相关部门及时关注舆情、发布信息、回应关切。

(七)保卫处做好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有食品安全违法情形或违规行为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承包经营或受委托经营的社会食品经营者,有食品安全违法情形或违规行为的,由管理单位责令整改,并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取消优先权处罚;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无条件终止承包经营或委托经营协议;涉及违法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